
落马副部骆玉林贪2.2亿被判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骆玉林,一名落马的副部级官员,因贪污2.2亿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骆玉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巨额资金,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对于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态度,也警示了其他公职人员必须恪守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025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骆玉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因其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骆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间,骆玉林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骆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骆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骆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