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教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7个月 起诉学校索赔17万被驳回
湖北一教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入狱7个月,后起诉学校索赔17万被驳回,该教师因个人行为不当,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法律,导致被法律制裁,其起诉学校索赔的要求被法院驳回,表明个人行为责任不能转嫁于他人或单位,这一事件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个人行为要负责任。
湖北仙桃某小学的教师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不久,他被教育部门开除。去年6月,他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并向学校索赔17万余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了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齐某诉请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律依据等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齐某是仙桃市人,在被开除前系仙桃某小学教师。2019年11月,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1997年8月,齐某分配至仙桃某小学,属事业编制人员。2020年6月28日,他被警方抓获,同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他刑满释放后,2021年4月14日,仙桃市教育局决定给予他开除处分。
此前的刑事判决书载明,齐某被民警抓获时,身上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3.3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去年6月28日,齐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他与仙桃某小学自1997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向他支付未办理失业保险缴纳手续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71280元、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赔偿金18528元,补发1997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工资定级表上所有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81264元,合计17.1万余元。此外,他还要求学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申请未获受理后,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与仲裁请求基本一致。
另查明,齐某在仙桃某小学工作期间,学校为他缴纳2014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伤保险、2007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学校未为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向齐某发放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工资。其中,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齐某的核定月工资为2592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齐某的核定月工资为3617元。
一审法院认为,仙桃某小学属事业单位,齐某分配至该小学,属事业编制人员,其与学校之间的争议系人事争议。因此,齐某要求确认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仙桃某小学未为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齐某在被开除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学校应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但齐某主张2倍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齐某于2024年6月28日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对齐某要求学校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对于齐某主张学校支付工资差额,法院认为,齐某于2024年6月28日主张权利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齐某主张的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赔偿金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但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者失业期间的生活负担,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不中断,该费用并非支付至个人,故对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齐某诉请仙桃某小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处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齐某提出上诉,称自己是体育教职人员,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仲裁时效的具体规定和时效的计算方式。二审法院认为,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5月30日,汉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