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纪校规的边界在哪儿 高校处分引争议
关于校纪校规的边界问题,高校处分引发争议,对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和处罚措施,一直存在讨论和争议,一些人认为学校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来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术诚信,但也有人认为校纪校规的边界应当明确,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话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关于校纪校规的边界问题引发争议,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和处罚措施需明确界定,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学生权益。
2025年7月13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部官网发布一则公告,称鉴于该校一名女生于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拟根据相关校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家媒体随后报道了这一事件,并披露了该女生的真实姓名。此事源于该女生与一名外籍男士发生性关系后,亲密照片被该男士放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学校的处分决定及互联网上的荡妇羞辱和流量狂欢。
大连工业大学的处理决定涉及严重的行政违法。首先,学校引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实际上是关于退学的相关规定,而非针对学生不当行为的惩戒。退学与处分措施应严格区分,退学不包含道德或法律评价。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不可能引申出因学生行为不当而开除学籍的情形。
其次,大连工业大学还援引了该校违纪处分规定第19条作为处分依据。该条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此外,该规定还将“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等行为列入应予处分的情形。这些规定反映出学校在学生管理上的陈腐观念和家长制作风,严重违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的上位法,粗暴干预在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从法律层面而言,高校在制定校规时不能以牺牲或贬损学生基本权利为代价。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即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公正学术评价的权利,以及不能擅自被学校予以惩戒和处分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甚至提起行政诉讼。此前已有类似案例证明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司法监督和保护。
涉案女生不仅可以针对大连工业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要求法院对该校的《违纪处分规定》提起附带性审查。因为该处分规定中禁止学生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禁止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禁止学生收藏观看淫秽书刊等规定,不仅干预个人基本权利和行为自由,也背离了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包括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秩序等。高校虽有一定自主管理权,但开除学籍涉及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必须在上述框架内展开,不能随意减损学生权利或增设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该校在公告中称已通过多种方式送达处分告知书,但仍进行公告送达,这暴露出对学生隐私的极不尊重。即使在《行政处罚法》中,为避免受处罚人二次伤害,也明确要求仅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才会公开。该校的公告方式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该女生可就学校对其施加的精神损害寻求司法救济。
作为一名成年女性,该女生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其性自主权利,只要她具有作出成熟理性选择的能力且非受外力强迫,法律无权介入。相反,在校规中规定与外国人发生不正当交往就要受到处分,是对个人自由和私人隐私的粗暴干预。若此类校纪校规继续存在,不仅违背《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范目的,也会排挤和贬低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在这个案件中,真正有损国格的是那些打着正义旗号对一个普通女性进行疯狂羞辱的网络看客,以及用陈腐道德诫命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