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居委会应劝诫制止
监护人若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居委会应当积极介入并予以劝诫制止,针对此类情况,居委会应担负起社会责任,密切关注监护人的履职情况,对于疏忽职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及时予以提醒和规劝,若监护人仍不改正,居委会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协助联系相关部门,确保被监护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此举措旨在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诫、制止。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应首先通过劝诫、制止的方式介入。若情节严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实施主体
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对监护人进行劝诫、制止的法定职权。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典型案例
2022年珠海市斗门区曾通过村委会介入,成功帮助一名被母亲遗弃的未成年人申请指定监护人,最终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并指定其祖父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