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摩托艇事件谁该担责 事故责任解析
北海摩托艇事件引发关注,关于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经过调查,事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参与方行为及过失程度,操作摩托艇的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责任,因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相关部门监管缺失也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事故责任需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追究,保障公正公平。
7月25日23时23分,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通报称,7月22日14时25分,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街道辖区鱼骨沙洲附近海域发生一起摩托艇与快艇相撞事件。严某(男,四川人)一行到事发海域游玩,其间,严某与摩托艇主商定乘坐摩托艇。14时25分,严某在前、摩托艇手吴某云(男,北海人,受雇于艇主)在后,两人同乘摩托艇出海。在距离岸边约200米的海域,两人驾乘的摩托艇与另一艘快艇相撞,摩托艇上两人落水。事发海域附近船艇立即进行救援,并将两人救回岸边。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落水两人已无生命体征。由于事件发生在海上,海况复杂,调查组正在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目前,当地正积极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相关善后工作,并开展海上快艇、摩托艇综合整治工作。
向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遇难者家属致以诚挚慰问。提醒在海边游玩的群众注意安全,防止各类意外事件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摩托艇与快艇的驾驶员、涉事公司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摩托艇方的驾驶员若存在操作过失,需承担民事及可能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艇主作为雇主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并可能因管理失职被追责。但现在摩托艇方的驾驶员已经不幸去世,即使其存在操作过失,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部分应由其雇主承担。快艇方驾驶员若有操作失误等过错,同样需担责。快艇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并可能因安全管理疏漏担责。此外,鱼骨沙洲及相关海域管理方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有效管理船艇、划分区域、制止违规等,且该疏漏与事故相关,管理方需承担相应补充或按份责任。
游客严某作为乘客在此事件中不担责,责任主体集中于涉事船艇经营者及驾驶员。事故主因可能在于摩托艇与快艇两艇驾驶员操作过失,摩托艇与快艇的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鱼骨沙洲及相关海域管理方责任取决于其管理履职情况。最终责任认定需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