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士生偷税1200多万获刑5年 留学优势变走私途径
一名博士生因偷税超过1200万元被判刑五年,原本留学带来的优势却变成了走私的途径,这名博士生利用留学经历进行非法活动,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此案提醒人们,无论身处何种境地,都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走私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此案警示人们要珍惜留学机会,用知识和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不是利用优势从事非法活动。
龚某某,1989年出生的江苏男子,博士研究生学历,因利用在德国留学和工作的优势伙同他人走私威士忌酒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龚某某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最终判决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
龚某某是江苏常州市人,从2020年起至案发,他利用在德国留学和工作的优势,伙同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销售欧洲产的威士忌酒,并以个人邮递物品渠道经国内多地口岸走私入境。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龚某某指使黄某某向客户提供虚假小票申报,并要求货主提供多人身份信息、电话、地址作为国内收件信息,采取直邮包税、直邮不包税、直邮包税不包申报等形式,将每个价值900余元至几万元不等的威士忌酒包裹以低报方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龚某某等人走私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12153346.57元,其中黄某某从2021年5月开始参与部分走私,偷逃应缴税款11733904.96元。2022年12月11日,龚某某和黄某某主动投案。
一审期间,龚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向法院缴纳157万元,黄某某缴纳违法所得18万元和预缴罚金18万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龚某某和黄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龚某某和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龚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某受雇请参与走私,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对两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部分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财产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两人的量刑部分,改判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