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明知患艾滋仍招嫖被判一年半 传播性病罪成立
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从事招嫖活动,被法院判定犯有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涉及道德、法律和人权等多个层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女子的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健康,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此案判决提醒公众,应尊重个人健康和社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拉客招嫖、卖淫等违法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四川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苦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苦某出生于1987年11月,小学文化,因卖淫于2021年10月22日曾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苦某在2019年某县戒毒所服刑时被检查出已感染HIV病毒。为获取非法利益,她在西昌市建设北路410生活区出租房内从事拉客招嫖和卖淫活动。2021年以来,苦某通过在该生活区卖淫,每次收费1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与嫖客发生关系,期间接待了多名嫖客。2023年10月21日,苦某与嫖客肖某在此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苦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苦某从重处罚。鉴于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苦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