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企业负责人回应砸坏记者设备:冲动了 涉事者或将面临法律责任

访客 2025-07-15 17:58:29 34592
企业负责人回应砸坏记者设备事件,表示当时行为冲动,对记者设备造成了破坏,涉事者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涉事者及企业需认真对待此事,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媒体和公众的权益,摘要字数控制在100-200字左右。

湖南长沙的刘先生在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电缆,并要求公司将部分电缆寄至陕西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这批电缆不仅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也未达到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7月15日,多家媒体记者前往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采访,公司谢姓负责人表示可以走法律程序,并坚称所有产品都是合格的。然而,在回应过程中,该负责人突然砸碎了风芒新闻记者的摄像机,并推搡记者,试图抢夺其手机。

企业负责人回应砸坏记者设备:冲动了 涉事者或将面临法律责任

当天下午,知情人士透露,这位负责人确实摔坏了一台摄像机,当事记者已去派出所做笔录。记者多次拨打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电话,但对方要么称打错了,要么不接电话。据红星新闻报道,该公司解释称砸摄像机是因为记者拒绝删除拍摄的画面,且认为记者在拉扯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隐私、肖像权和商业秘密。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指出,从视频来看,该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则可能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也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损坏的摄像机价值超过5000元的立案标准,该负责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志健律师和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同样认为,该公司负责人故意砸毁摄像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及罚款。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由于专业摄像机价值较高,若司法鉴定认定损失超过五千元,则该负责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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