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离职总监钻漏洞订机票被判刑 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访客 2025-07-11 14:29:21 27453
一位离职的总监因钻漏洞订机票被判刑,其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滥用公司资源,非法获取机票,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这一事件提醒人们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维护公正和诚信的社会风气。

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起与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前者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等,将其系统嵌入后者系统。上海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出差时应以员工OA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OA系统提交出差申请,经上级领导审批后通过某公司预订机票并支付票价、手续费等费用。

被告人杨某原系上海某公司下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总监,于2020年6月23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并于同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即2020年7月1日,杨某在明知自己已无权通过公司OA系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其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并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登录公司系统并成功预订11张机票。其中,1张机票于当日被杨某取消预订,2张价值3600余元的机票被杨某于2020年10月使用。上海某公司因此向某公司支付了10张机票的票价款2031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679元。

案发后,上海某公司通过某公司追回杨某未使用的机票退款16139元,杨某对其他票款作了相应退赔。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于次日利用原工作便利骗订机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杨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杨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预订机票只是表达被公司要求离职后的不满,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欺骗的方法使被害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本案涉及侵犯财产罪,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侵财犯罪在网络空间实施,新的犯罪手段不断涌现。本案就是一起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机票的新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

关于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的界分,需从以下方面把握:首先,主观故意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是通过毁坏财物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自己没有利用、占有财物的故意;而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有排除权利人并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利用、处分的意思。

本案中,关于预订涉案机票的目的,杨某的供述与辩解呈现变化过程。分析认为,杨某在明知自己已离职的情况下仍预订11张机票,其所谓的“为了公司”“好好表现留在公司”的供述不符合常理。杨某于同年10月使用了2张机票,可见其主观上具有支配、利用和处分机票的意思。综合判断杨某第一次供述比较真实,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符合案件客观情况,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客观行为方面。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三角诈骗系受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三角诈骗的行为也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未使用欺骗方法让领导审批通过出差事项,未使用虚假的员工OA账户和密码,上海某公司和某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让杨某预订机票。杨某离职后之所以能成功预订机票是利用领导先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以及上海某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系统不可能存在错误认识,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杨某离职后秘密使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的员工OA账户和密码登录公司系统预订机票,如同其离职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办公室钥匙,杨某使用这把钥匙打开办公室房门,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构成盗窃罪。

最后,诉讼程序方面。本案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杨某及其辩护人则坚持认为杨某无罪。二审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进行了充分辩论,保障杨某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了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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