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一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工作5年被开除 法院判决返还41万工资

访客 2025-07-10 12:28:04 26041
公职人员被判缓刑后继续工作五年被开除,法院判决返还其工资41万,该公职人员在缓刑期间未遵守相关规定,继续从事公职工作,最终被单位开除,法院判决认为,该公职人员应返还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此事提醒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纪律,维护公职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梁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在获刑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工资41万余元。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了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该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据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并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以及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当时该中心对此事并不知情,继续发放了工资待遇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梁某辩称,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体不适格,他刑事案件案发时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8年8月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是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他没有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等也不是原告单位发放。他还表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没有到监狱服刑,几年间上班兢兢业业,付出了劳动和体力,理应取得劳动报酬。

法院认定,梁某原系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2012年12月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6年11月,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作出关于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划转意见,将包括梁某在内的49人全部划到红山区卫生监督或疾病控制机构。2018年8月,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梁某开除处分。2023年11月,赤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相关通知,撤销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职责整合至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11月,赤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某为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原职工,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7年5月因机构改革被划转至红山区卫生监督所,红山区纪委在2018年8月给予梁某“双开”处分。审计发现,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被判刑后,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33.81万元、红山区卫生监督所为其发放全额工资7.77万元,合计41.58万元。剔除梁某拘留至判刑期间的生活费0.5万元,其余41万余元应予收回,至审计时尚未收回。

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梁某自2012年12月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应被停发工资待遇,按其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梁某自2013年4月被判处缓刑后,一直从事工作至2018年8月被开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张梁某返还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取得的工资待遇,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表示,梁某的辩解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据此,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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