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温天气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加强劳动保护措施
在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加强劳动保护措施至关重要,为应对高温对劳动者的影响,需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提供防暑降温物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设置休息场所,加强健康宣传教育等,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高温伤害,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期我市连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对劳动者生产劳动和身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如何做好劳动保护的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要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通过工作场所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措施,全面改善劳动条件,营造安全舒适的劳动环境。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积极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7至9月期间,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针对新业态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可拨打12333热线电话或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维权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