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士称受胁迫缴赔偿款起诉索还被驳回 法院认定承诺有效
博士因被胁迫缴纳赔偿款并起诉要求返还,但法院认定承诺有效,驳回其诉求,据悉,该博士声称受到威胁被迫支付赔偿款项,但法院认为其所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撤销,此案引发了关于个人在受到胁迫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法律如何界定相关行为的讨论。
博士称受胁迫缴赔偿款起诉索还被驳回 法院认定承诺有效!52岁的女博士姚某某在支付离职违约金后不久,将之前自己和丈夫一同就职的湖南某高校告上法院。她声称自己之前缴纳的12余万元离职赔偿款是受胁迫所致,并要求学校支付工资、奖金、超课时费等共计4.5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姚某某出生于1973年,户籍登记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7年,湖南某高校基于人才引进政策与姚某某及其丈夫孙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期为8年。姚某某于2019年9月调入该校任教师,人事关系档案于2020年3月转到该校。2019年12月30日,姚某某与湖南某高校签订了一份《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送培合同书》,约定如果博士毕业后不愿回校工作,应退回除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所应支付的课时酬金以外的全部费用。2022年5月,姚某某获得菲律宾某大学哲学(教育学)博士学位。
2022年11月20日,孙某某与湖南某高校签订《职称评审合同书》,约定晋升高级职称后需完成5年服务期。2023年6月7日,孙某某向湖南某高校提出离职申请,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姚某某也于2023年6月25日和11月7日两次以“家庭个人发展、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为由向湖南某高校提交辞职申请。2023年11月23日,姚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根据相关协议制度进行赔偿。她的丈夫孙某某代其出具了一份《声明》,表明姚某某于2023年11月主动离职停薪,今后与湖南某高校再无科研奖励等一切经济方面的任何遗留问题。2023年11月29日,姚某某向湖南某高校缴纳了120086.31元离职赔偿款。
缴纳离职赔偿款后不久,姚某某提出异议,且不服湖南某高校扣发其2023年终绩效奖、目标管理奖等,向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姚某某遂于2024年5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离职赔偿款并支付年终奖金、目标管理奖、超课时费等共计4.5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姚某某提出的辞职申请符合湖南某高校基于《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送培合同书》及人事规章管理制度的要求,故要求姚某某赔偿120086.31元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姚某某及其丈夫孙某某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两人作出的承诺和声明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姚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承诺和声明系被迫签署。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承诺和声明对姚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姚某某和孙某某均已顺利入职浙江某大学,两人为达到顺利离职目的签订《承诺书》《声明》并缴纳赔偿款,后续却以受到胁迫为由主张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