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14地修改限制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方性法规 推动就业公平

访客 2025-07-22 11:59:42 7682
近期,针对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的地方性法规在14个地区进行了修改,此举旨在推动就业公平,打破地域限制,让更多非本地居民有机会从事出租车司机这一职业,此举有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流动,推动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14地修改限制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方性法规 推动就业公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持续推动有关地方修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驾驶员户籍的规定。目前,已有14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规定。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出租车管理条例中要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这一规定曾引发争议。

法工委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管理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普及,外地户籍的出租车驾驶员完全可以在现代技术的帮助下完成本地客运工作。我国的城市发展已经具备了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现实条件。

2020年9月,法工委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对5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驾驶员户籍限制提出的审查建议,指出这些规定构成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随后,法工委向这5个城市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制定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2022年,这5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2022年8月,又有学者对其他9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的户籍限制提出审查建议。收到建议后,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这9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说明实际做法、立法考虑和后续工作安排,并督促这些地方参照已有审查意见抓紧修改相关规定。目前,这9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也已完成相关条例的修改工作。

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同时,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方面,强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在这种背景下,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将具有本地户籍作为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的改革要求,应当予以纠正。

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依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实施情况请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内部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中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已不符合当前的改革精神,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或者作出符合中央精神的解释和安排。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危及乘客和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发生。

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长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对各地开展城市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全国各地地域情况、发展水平、社会管理需求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方根据户籍相关规定适度控制人口规模、保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社会安定,具有一定合理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法工委连续两年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及该问题。2023年报告提到,一些地方仍存在类似问题,法工委继续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完成修改工作。2024年报告进一步提出,对于之前已经明确提出审查意见的问题,如将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督促有关制定机关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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